廣安鑫鴻金穗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廣安市前鋒區(qū)鎮(zhèn)(街道)污水處理廠(站)藥劑 公開競價邀請公告廣安鑫鴻皓選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受廣安鑫鴻金穗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委托,擬對廣安市前鋒區(qū)鎮(zhèn)(街道)污水處理廠(站)藥劑進行國內公開競價,歡迎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1.項目名稱:廣安市前鋒區(qū)鎮(zhèn)(街道)污水處理廠(站)藥劑。 2.招采編號:GXHX202483。 3.供貨地點:廣安市前鋒區(qū)。 4.資金來源:項目資金。 5.供貨周期:2024年8月至供貨完成,供貨完成時間以實際使用情況為準。 6.項目簡介:廣安鑫鴻金穗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負責廣安市前鋒區(qū)鎮(zhèn)(街道)污水處理廠(站)運行管理工作,本次采購除磷劑(聚合硫酸鐵)、食用葡萄糖、聚丙烯酰胺(陽離子)等藥劑,采購數(shù)量詳見清單。 7.最高控制價:¥337750元(大寫:人民幣叁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整)。此價格為含稅價,包括但不限于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包裝、裝車、運輸、卸車、貨物現(xiàn)場搬運至庫房等所有相關工作涉及的所有成本、人員費用、保險、運雜費、合理利潤、稅金、管理費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所有相關費用。 8.競價申請人競價報價不得高于最高控制價,單項報價不得高于控制單價。 (一)一般要求 2.具備承擔和完成本項目的實際履約能力; 3.經(jīng)營狀況良好,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及破產(chǎn)狀態(tài); 4.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具有良好的商業(yè)、社會信譽,財務狀況良好,在本公司存在不良記錄的不予報名; 5.近三年無重大違規(guī)違紀行為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條件且競價申請人或代理商現(xiàn)無訴訟案件; 6.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企業(yè),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時參與本次競價。 1.競價申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法人資格,須提供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如為三證合一提供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件??; 2.本次競價不接受聯(lián)合體參與。 三、競價邀請文件獲取 (一)獲取時間:2024年7月4日8時30分-2024年7月11日18時00分(北京時間),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二)獲取地點:廣安鑫鴻皓選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廣安市前鋒區(qū)八一橋路51號4幢鑫鴻大樓303室)。 (三)報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現(xiàn)場報名:提供加蓋單位鮮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購買競價邀請文件轉款憑證; 2.網(wǎng)絡報名:同現(xiàn)場報名資料,報名人員點擊此處鏈接(https://sourl.cn/WNW5WA),按照要求填寫報名信息、上傳掃描件,經(jīng)工作人員確認后即報名成功。 3.網(wǎng)絡報名的申請人須在競價會議開始前將報名文件原件、申請文件交至競價地點。 (四)本項目公開競價文件有償獲取售價: 1.本項目公開競價文件人民幣200元/份,成本構成包括系統(tǒng)技術維護費、資料打印裝訂費用、設備損耗折舊、郵寄費用等; 2.競價申請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繳納公開競價文件購買費用(不接收現(xiàn)金,公開競價文件售后不退,競價資格不能轉讓),轉賬時請注明“202483資料費”; 3.公開競價文件購買費用以采購代理機構到賬情況為準,在獲取公開競價文件截止時間未到賬的視為報名不成功),公開競價文件收款銀行賬戶如下: 賬戶名稱:廣安鑫鴻皓選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四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安分行 收款賬號:7222 0100 0563 8332 6 聯(lián)行號:3136 7379 0006 4.未按照本項規(guī)定的方式、時限報名獲取公開競價文件的申請人,其響應將被拒絕。 5.已報名單位需要開具資料費發(fā)票的,請點擊此處鏈接(https://sourl.cn/cncayM),按照要求填寫相關信息提交即可。 四、競價保證金的繳納 (一)本項目競價保證金:¥3300元(大寫:人民幣叁仟叁佰元整),競價保證金由競價申請人以銀行轉賬方式繳納,并在2024年7月11日18時00分00秒前到達指定賬戶(備注欄注明:202483競價保證金)。 (二)競價保證金繳納指定賬戶 賬戶名稱:廣安鑫鴻皓選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四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安分行 收款賬號:7222 0100 0563 8332 6 聯(lián)行號:3136 7379 0006 (三)競價保證金退還 未中選人的競價保證金,將在中選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中選人的競價保證金,在與競價邀請人簽訂采購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四)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況 1.在競價邀請文件規(guī)定的競價截止時間后撤回申請文件的; 2.在競價邀請人確定中選人以前放棄中選候選資格的; 3.中選后放棄中選、不領取或者不接收中選通知書的; 4.由于中選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競價邀請文件的規(guī)定與競價邀請人簽訂合同的; 5.由于中選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競價邀請文件的規(guī)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 6.競價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7.競價有效期內,競價申請人在整個競價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 本項目實行現(xiàn)場開標,總價最低的中選。競價申請人所有報價應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評審委員會對通過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檢查的有效競價申請人的報價進行評審,并按照報價從低到高推薦第1至第3名中選候選人,若最低價報價單位有2家及以上,則由競價邀請人按照內部程序決定排名順序。 六、結算及支付方式 1.在收到《中選通知書》后3個日歷天內,中選人須向競價邀請人繳納中選金額5%的履約保證金(現(xiàn)金或保函),并與競價邀請人簽訂合同,不繳納履約保證金視為放棄中選,其繳納的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 2.履約保證金的退還 (1)合同履約期間,中選單位違反合同義務或保函約定給競價邀請人造成損失的,競價邀請人可依法向保函出具單位提出索賠或扣取相應履約保證金作為賠償,保函擔保金額或履約保證金不足以覆蓋損失的,競價邀請人可從中選單位合同款中據(jù)實扣除差額部分; (2)合同履約期間未引起索賠的,競價邀請人在合同約定事宜履行完畢后30日內退還中選單位履約保函原件或全額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3.支付方式 (1)甲方憑乙方開具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率13%,發(fā)票稅率不足13%,從貨款中抵扣不足稅金)支付款項,每次付款前乙方應向甲方提前提交請款資料并開具足額發(fā)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2)乙方分批次供貨完成,經(jīng)甲方驗收合格,在收到乙方足額發(fā)票且資料齊全情況下1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批次合格貨款。 七、競價申請文件遞交 1.競價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2024年7月12日09時30分00秒,地點為:廣安市前鋒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本項目開標室。 2.競價會議時間:2024年7月12日09時30分00秒,地點為:廣安市前鋒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本項目開標室(前鋒區(qū)民生路1號廣安市前鋒區(qū)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3.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競價申請文件,競價邀請人不予受理。 本公告在廣安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廣安鑫鴻集團網(wǎng)站上發(fā)布。 九、競價需提交的材料 1.法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2.《廣安市前鋒區(qū)鎮(zhèn)(街道)污水處理廠(站)藥劑公開競價申請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由競價申請人提前密封)。 十、遞交方式:競價申請文件由競價申請人現(xiàn)場提交。 十一、代理服務費 1.本項目代理服務費參照原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guī)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1]534號)100%取費,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由中選單位在領取中選通知書時向代理機構支付。 2.收取方式:中選單位領取中選通知書前一次性支付至代理機構。 3.代理機構服務費收取賬戶 賬戶名稱:廣安鑫鴻皓選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四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安分行 收款賬號:7222 0100 0563 8332 6 十二、聯(lián)系方式 競價邀請人:廣安鑫鴻金穗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聯(lián)系地址: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qū)八一橋路51號電商大樓5樓 聯(lián)系人:甘老師 聯(lián)系電話:187 8427 0520 代理機構:廣安鑫鴻皓選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聯(lián)系地址: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qū)八一橋路51號4幢303室 聯(lián)系人:朱老師 聯(lián)系電話:147 8044 6193 1.我公司已建立招采信息咨詢記錄系統(tǒng),本公告所留聯(lián)系方式僅用于報名方式、報名文件獲取、項目(服務)內容咨詢,請勿詢問報名情況、保證金繳納等涉密信息,感謝支持合作。 2.本公告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由我公司及代理機構自行負責,廣安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
廣安鑫鴻皓選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4日 |